本报讯(记者刘宇鑫)为了把每个业主所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用好、管好,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上周末联合发布《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遇到紧急情况,维修资金可先行支取。
共有部位搞经营收益由业主协商处理
去年《办法》征求意见时,不少群众担心维修资金的使用能否做到公开透明。
《办法》顺应民意,新增了审计局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及财政监督情况进行审计。市建委负责维修资金的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托负责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实施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财政监督工作。
另外,利用业主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税后所得纯收益,不再强制存入维修资金账户,而是由业主之间协商处理。
补交维修资金每平方米最高80元
《办法》要求,1999年1月1日以前业主签订合同购买的住宅及其他交易方式取得的住宅,未建立过维修资金的,须按照每年7.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建,直至每平方米累计金额达到80元。1999年1月1日以后业主签订合同购买的住宅及其他交易方式取得的住宅,未交纳过维修资金的,须按照《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规定的标准补建。补建资金必须交到维修资金开户银行,存入业主明细户。
而在《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曾这样规定:凡1999年1月1日前未建立维修资金的住宅,业主须按每月0.6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建,直至每平方米累计金额达到36元为止。有关专家表示,7.00元/平方米和每月0.60元/平方米的补建标准相差不大,而每平方米的累计数额从36元提高到80元,这样就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尤其保证了那些老旧楼房大修的资金需要。
应急预案保维修资金高效使用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小区支取维修资金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要按照严格程序申请。由于申请时间较长,为避免因时间耽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办法》增设了紧急情况下可提前支取维修资金,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应急支取预案,预案应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后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按照业主临时公约的约定实施;未约定的,应当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出现紧急情况时,按照预案先行处置,再按照规定办理维修资金支取手续。
维修资金增值可购国债
如果您所在小区暂时不需要进行维修,也不必过分担心资金闲置造成损失。《办法》规定,业主大会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决议沉淀部分维修资金的增值存储计划,或者决议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严禁挪作他用。
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交通银行和中信银行日前成为小区维修资金的新“管家”。本市各小区可以任意选择一家中标银行存放维修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按照业主所缴纳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业委会应当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资金账目,银行不但要按规定及时向业委会发出对账单,还应向业主提供维修资金查询卡,业主可凭卡可以在ATM取款机上查询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文章来源:北京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