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2008年2月,小刘从北京打工回来,想在市区买一套住房。经亲戚郝某介绍得知,他家的楼上是老刁买的一套住房,一直空着,打算卖掉。小刘请郝某给老刁联系,三人在老刁的空房见面。老刁告诉他们,自己做生意赔了,想把新房卖了,要价25万元。小刘觉得比北京的房子便宜得多,面积、楼层都不错,决定买下。当天,小刘和老刁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郝某作证,老刁将房门钥匙、购房合同以及购房发票交给小刘,小刘把25万元现金交给老刁。然后,小刘欢天喜地又去北京打工去了。同年5月,郝某给小刘打电话,告知他买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小刘火速从北京赶回,到法院和房产管理部门打听得知:老刁从郭女士那里借来6万元钱作为首付款,贷款购买了按揭房,已经半年没有按时偿还银行的本息;现在老刁不知去向,银行和郭女士要求法院查封该房。小刘后悔不及。
专家解案(许昌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副主任 李国喜):按揭购房实质就是抵押购房。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老刁既没有取得银行同意,提前清偿债务,又未告知小刘请其代为清偿债务,隐瞒按揭购房真相,恶意转让该房,骗取小刘钱财。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得转让,老刁根本就未取得房产证,无权转让该房,他和小刘签订的所谓房屋买卖协议,只能显示是债权债务关系,小刘不可能取得该房的所有权。而郭女士也是老刁的债权人。所以,银行、郭女士均可以依法通过人民法院对该房强制执行,而且银行对该房还享有优先受偿权。小刘只能依法另行起诉,向老刁追偿损失。
记者点评:购买房屋一定要分清是商品房还是二手房,如果不是从开发商手中直接购买,即便是未入住的新“商品房”,也可能是二手房。买二手房,一定要查验卖方有无房产证,是否抵押、查封,否则很可能上当受骗。本案中的小刘就是缺乏这些常识,才落得个房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