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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擅自卖房逼老人搬走 热心邻居帮讨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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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添加时间:200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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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逾古稀的张老太太在南京珠江路住了50多年,对那里感情很深,可最近她却迫不得已要搬走了。原来,老人早已将房子过户给养女,本来说好要保证她的居住权,可最近养女没打招呼就把房子卖了,还要求她立即腾空房屋,搬到江宁去。老人舍不得走,与养女闹翻。邻居们看不过去,又是找街道,又是找媒体,想方设法维护老人的居住权。

养女卖房逼她搬家

张老太太家住珠江路某小区,女儿刘红早已成年,不跟她住在一起。张老太太一生未生育儿女,刘红是她早年的时候“抱”回来带大的,现在是她唯一的亲人。去年,老人将珠江路的房子过户给了刘红,条件是要保证她的居住权,直至终老。刘红答应了这个条件,母女俩达成了公证协议。

前不久,刘红忽然把房子卖了。直到跟买家签完合同,才通知母亲搬家。面对母亲的质问,她赔笑说:“我又没说不养你,你跟我回江宁,我租房子给你住,条件不比现在差。”

住了50年,老人舍不得走

张老太太在珠江路住了50多年,对那里感情很深,老邻居们常来串门,陪她聊天。老人家安土重迁,接到女儿通知后,整日以泪洗面。

邻居们听说这事后,都说刘红太不像话。她们安慰老人:“你跟她签了协议,她没权赶你走,你就赖在这儿,哪儿也别去。”但刘红认为,自己作为产权人有权卖房,况且她已经租了房子让老太太住,并没有忤逆之处。

邻居出面帮讨居住权

为了帮张老太太,邻居们先后找到街道和媒体,欲通过社会舆论压力迫使刘红解除卖房协议,让老太太继续居住。

今年7月,母女俩参加了某电视调解栏目,律师向她们阐释了相关法律法规。“老太太将房子过户给养女,同时要求养女保障其居住权,双方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养女作为产权人,有权处理房产,但在处理前必须跟老人商量,满足老人的居住要求。现在养女擅自卖房,属违约行为,老人有权拒绝搬家,如果她同意更换住所的话,居住条件不应低于原来的水平。”在法律面前,刘红低下了头,她承认自己不该擅自卖房,更不该强迫母亲搬走。她恳求大家劝老太太接受现实。由于老太太坚决不肯搬走,现场调解未果。

母女俩达成赡养协议

没想到几天后,张老太太就让步了,同意搬家。这时,邻居们却不干了,她们埋怨张老太太“耳根软”、“立场不坚定”。刘红指责邻居们挑拨离间,邻居们反驳说:“我们是担心你对老太不好。你现在答应得好好的,万一以后反悔怎么办?老太就无家可归了!”

一位姓刘的邻居说,她们的担心是有根据的,刘红有忤逆的“前科”!“老太曾经把胳膊摔断,她管不都管,都是我们这些邻居照顾的。”面对众人的指责,刘红哑口无言。

最终,刘红跟张老太太签订了赡养协议,她将卖房款的1/2拿出来,作为老太的赡养基金;老太拿着这笔钱自己租房居住,她的保姆跟过去照料她。为了让刘红放心,这笔钱没有被他人占用,居委会出面为老太设立了一个养老账户,钱存在账户里,由老太自由支配,日后老太过世,如还有剩余,全部退还给刘红。(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作者: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