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来信咨询:我父母总共有三个子女,我是老大。考虑到三个子女都在苏州工作,2007年夏天,我父母将盐城老家的房子给卖了,然后打算在苏州买套房子长期居住。当时父母买房子缺点钱,三个子女里,就数我的经济条件最好。我是责无旁贷,就抛掉了几只股票,给了父母10万元,资助老人买房。当时父亲写了张收条给我。后来,房产证上就写了我父母的名字。当时老人说得清楚:“这钱我就不还了,反正我们眼睛一闭,那房子不全都是你们的?!”
去年6月,我母亲先去世了,今年年初,我父亲不幸也去世了。办完老人的后事,子女们的眼睛都紧紧盯着那套房子,就开始商量处理老人遗产的事情了。
老二老三说,父母留下来的房子应当在三个子女中平等分配。我却认为,当初父母买房,我资助了10万元,应当在分房子的时候予以适当照顾。但是,老二老三死也不肯,他们说:“当初拿笔钱,就是大哥自愿送给父亲的,如果是借给父亲的,当初为什么没写张借条,或者在房产证上也加个名字?”
请问律师,这套房子究竟该如何继承呢?我能不能拿回那10万元钱呢?
“先看法律”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律师点评”
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丁奕律师解释说,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被继承人的遗产,是指被继承人自己具有所有权的财产。如果其中有其他共有人的份额,要首先扣除其他共有人的份额,其余的才能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