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生3年前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并被银行要求办理了按揭保险。去年郑先生遇刺身亡,其父母向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二老将保险公司起诉,却遇到儿子花钱买保险,受益人竟然是银行的难题。记者昨日获悉,昌平法院今年受理了多起此类案件,就此法院提出,对于按揭保险格式条款中有两种以上解释的部分,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一方的解释。
央行1998年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手续。”从此,按揭保险确立了其个人房贷强制险的地位。而由于按揭保险的投保人是消费者,受益人却是银行,从该险种一出台,就遭到了购房人质疑。虽然从2006年5月1日起,购房按揭保险不再作为强制险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但是该险种强制购买7年,已经埋下诸多隐患。
记者昨天从昌平法院了解到,该院已经审理多起购房按揭保险引发的纠纷案,但是消费者胜诉的目前还没有一起。
经分析,该院发现购房按揭保险合同是一个严重的“不平等条约”。首先,由于按揭保险的受益人是银行,一旦被保险人身亡,其家属难以维权。该院受理的几起案件都是购房人遇到意外身亡,发放房贷的银行手里攥着已经抵押且不断升值的房子,并不积极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而死者家属起诉要求理赔时又发现,自己既不是投保人又不是受益人,为此死者家属的主体资格首先成了保险公司抗辩的对象。
此外,购房人贷款买房被强制要求投保,合同条款存在保险过度的问题。按揭保险以商品房销售价格作为保险金额,大大超过了作为抵押物的房屋的实际保险价值,因为在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中,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占了30%以上,而土地几乎是不存在风险的。其次是保险期限过度。要求住房财产保险的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使得购买期房的消费者,在商品房还没有交付使用的时候就要为开发商支付保险费。
鉴于按揭保险合同的不合理性,昌平法院提出,在按揭保险案件审理中,对于按揭保险格式条款中有两种以上解释的部分,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一方的解释。比如在郑先生的案件中,保险公司拒赔的抗辩理由除去称郑先生的父母没有原告资格外,还提出郑先生属于斗殴身亡,属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赔内容,而郑先生的父母提出,儿子是劝架遇刺身亡,应该属于赔偿范围。两种解释中,法院将认可后者的说法。
案件回放
近日,死者郑某的父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郑某名下尚未到期的购房贷款,昌平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二原告自2007年12月后起代替郑某向银行偿还借款。2009年4月,二原告发现郑某生前投保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中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伤害死亡,由保险人承担还贷责任。二原告后找到被告提出理赔申请,但被告拒绝理赔。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郑某父母并非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无权提起诉讼。银行作为保险合同受益人,只有银行才能就保险合同理赔问题提起诉讼。第二,被告的死亡系在与他人斗殴的过程中被刺身亡,并不属于意外伤害情形,不属于理赔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