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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零赔偿”该终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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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添加时间:200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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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歪歪的升级版惊现重庆忠县拔山镇:一幢建筑面积5065平方米的7楼1底商品房,出现大梁断裂、墙体可插进手掌等险情后,靠10多根木棒支撑,防止垮塌。这幢楼的业主,都领到了房屋产权证(《重庆晚报》11月5日报道)。
    
    城市建筑质量低劣化的背后,除了追究无良开发商与渎职职能机构管理人员的责任外,颇受争议的房屋质量“零赔偿”模式和倾斜的权利配置格局,就是绕不过去的宏观背景因素。

    200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以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是,其中除了规定“当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因质量问题侵害了业主权益的时候,业主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这样购房者可以获得开发商对修复期间内业主的房屋租金损失的赔偿”外,对出现重大房屋质量的豆腐渣商品房,开发商究竟要承担怎样的赔偿标准却语焉不详。

    显然,含糊不清的赔偿标准等于“零赔偿”。如果“开发”类似“楼脆脆”或者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商品房的开发商,只须支付一点点租金赔偿,那么其违法成本几近于无。反观遭受重大损失的业主,则要按规定搜集“质量问题是由于开发商施工不当造成”的确切证据,要采取拍照、录像、文字记录、有开发商的员工或第三人见证等方式,来履行举证义务,其付出巨大成本的结果,很可能是经过司法诉讼,只能获得一点点赔偿。

    也就是说,一方面,按照现行房屋质量赔偿的相关法规,切身权益受损的业主或准业主,必须时刻应付大量繁琐复杂的程序性事务,完成举证、提请诉讼等义务,另一方面,由于法规对赔偿标准的细化不够,民众即使胜诉,获得的很可能是与之前付出不相匹配的点滴救济,这种状况将有关部门试图规范房屋质量赔偿的政策努力置于虚无,更成为民众面对“楼脆脆”时最为担心和焦虑的之处。  

    笔者建议,既然连一般商品都开始寻求以惩罚性赔偿保障消费者权益——去年《食品安全法》草案第90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作为涉及金额巨大、关乎购房者一生幸福的商品房出现房屋质量,购房者同样有权要求10倍为标准的“惩罚性赔偿”,这一内容理应纳入相关法律法规中。此外,对于购房者遭遇商品房质量纠纷时的维权成本也应同步降低,以使其成为遏止无良开发商以“楼脆脆”侵害购房者权益的制度高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