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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有何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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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添加时间:200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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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刘买房时,开发商让他按购房款总价的2%交纳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小刘算了一下,他这套房子总价100万。要交2万元的维修基金,整个小区大约20万平方米,1300多户,一共要交纳将近3000万的维修基金,这么大一笔巨额收入,物业管理企业能否管好、用好,又是如何管理的呢?
    小刘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但早在1998年3月,财政部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结合物业管理企业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特别制定出台了《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对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的财务管理做了明确规定。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大修更换资金。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共用设施和共用设备大修理的资金。
    代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人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称为代管基金。代管基金作为物业管理企业长期负债管理。代管基金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权人的检查与监督。代管基金利息净收入应当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权人认可后转作代管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1998年12月建设部、财政部再次发布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基金(简称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替。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基金账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账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10日内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