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京华时报
【案情回放】
王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朝阳区一套房屋,后与卖方、中介公司签署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中约定:在签署本协议后三十日内与卖方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如卖方未履行本条约定则双倍返还定金,如买方未履行本条约定则定金不予退还。但在随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王先生提出要求业主降价十万元,否则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经多次协商,业主坚持按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的出售价格进行交易。而王先生认为讲价属于自己的权利,并在双方签署《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三十天后将业主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业主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居间合同中对于房屋交易价格已进行明确的约定,关于房屋交易价格,双方已达成一致。由于买方在签订居间合同后要求降低房价,导致双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应承担居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