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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带动法规修改 《房屋登记办法》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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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添加时间:200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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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已促使政府部门抓紧制定配套法律及修改相关法规。昨天,建设部发出通知,就已经起草完成的《房屋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建设部是根据《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在现行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房屋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房屋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九章99条,比现行的五章42条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显然补充了许多内容。

《房屋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具有独立利用价值、能够特定化的房屋、码头、油库、铁路、隧道、桥梁、车库等建筑物、构筑物,均可以依法申请登记。而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

记者还发现,除所有权登记外,《房屋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新增了他项权利登记(主要为抵押权、地役权)及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方面的三大章节。如以房屋为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在房屋上设定地役权(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等。

据了解,一旦《房屋登记办法》通过施行,现行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就将废止。

(作者:李和裕 唐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