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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抵押后租赁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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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添加时间:2007年8月17日
  • 浏览次数:1576
   州市赵先生来电咨询:

黄某以抵押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间商铺,于2005年出租给我做服装生意,租期为五年。由于黄某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银行申请法院拍卖了黄某所抵押的商铺。现在,新的购房人要我搬出该商铺。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另外,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即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黄某的这间商铺抵押在先,出租在后,依据上述规定,你与黄某的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若黄某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未将抵押事实告知你,你可以要求黄某赔偿你的相应损失。若曾告知你,则由你自己承担相应损失。(来源:今日安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