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渠道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
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就《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据新华社北京8月14日电2007年8月13日,新华社受权发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就《意见》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廉租住房制度主要有两种保障方式
记者:《意见》明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扩大到低收入家庭,对此是怎么考虑的?
新闻发言人:目前,我国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主要是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其他多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于没享受这一政策,这部分群体既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不能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困难很大。
为使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得到基本的住房保障,分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意见》提出,“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在2008年年底之前达到这项要求。其中,2007年年底前,设区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2008年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实现应保尽保。
另外,去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已要求各地区要把经济适用住房真正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这次发布的《意见》,在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同时,再次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需求,在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内,可以得到基本解决。由于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调整而不再符合其条件的当地居民改善住房困难需求,可通过政府调控的两限(限套型、限房价)商品住房及市场提供的普通商品住房等来满足。这也是住房制度改革深化和发展的客观要求。
记者:《意见》对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方式做了哪些调整完善?
新闻发言人:关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根据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的原则,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其中,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认定标准,依据民政部、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有关原则,由各城市人民政府按当地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考虑当地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
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制度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是对在市场承租住房的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第二是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即实物配租。目前,各地对低保家庭,按照缺房面积基本给予全额租赁补贴。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扩大后,对低保家庭保留现行规定;对其他低收入家庭,要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租赁补贴标准,以此计算补贴额,多租不多补、少租不少补。
将经济适用住房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记者:此前一些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反映,拿着有限的补贴在市场上很难租到合适的房子。扩大覆盖面后,廉租住房房源不足的矛盾可能会更加突出。对此有何针对性措施?
新闻发言人:目前,由于住房结构调整还没有完全到位、原有公有住房大部分已经房改出售等原因,适合租赁补贴家庭租赁的小户型住房供应总体短缺,部分城市严重供不应求。如北京市一居室住房供求比为1:4。低收入家庭即使领取租赁补贴,也可能租不到合适的住房或者要付出更高的市场租金。对此,《意见》提出,要努力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要加大建设力度。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建成后按规定由政府收回或回购。同时,也可以选择适当的区位集中建设,搞好物业管理服务,方便廉租住房对象的工作和生活。此外,《意见》还要求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建设中小户型住房出租。
记者:当前,部分地区仍存在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和上市交易管理不到位、户型面积偏大、供应不足等问题。请问针对这些问题,《意见》提出了哪些针对性的措施?
新闻发言人:1998年以来,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国办发[2006]37号文要求经济适用住房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为解决部分地区供应对象和上市交易管理不到位,户型面积偏大,部分地区供应不足等问题,同时重申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有关规定,《意见》作出了针对性很强的规定:一是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限定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二是将建设标准控制在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三是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购房满5年以后转让时,要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优先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建设规模,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房价涨幅高的地区要增加供应。
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记者:当前社会对集资合作建房议论较多,《意见》对此提出了哪些规范性要求?
新闻发言人:《意见》明确要求,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适用范围仅限于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且只能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记者:《意见》强调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具体指哪些工作?
新闻发言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各级人民政府重要职责。
一是要落实经济政策和用地政策。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并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二是要求加强规划设计管理,确保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中的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
三是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制定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落实资金和用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要抓紧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健全退出机制。(来源: 河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