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8月19日专电(记者 吕福明)从2008年起,山东省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要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这是最近实施的《山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所提出的新要求。
按照这一实施方案,建筑节能管理将变得更加严格,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推广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山东省提出,今后将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严把施工许可关,完善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审查制度,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在建筑节能评审认定环节,未经节能评审认定的工程不准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不准销售使用。(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