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行业动态

Industry News

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动态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解读

分享到:

  • 文章来源:[ 转载于: ]
  • 添加时间:2006年8月24日
  • 浏览次数:1566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南省《条例》)200481日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101日起施行。


   
一、河南省《条例》出台的背景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43发布施行。2002324国务院重新修改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并发布施行。国务院《条例》在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建立、管理机构设立、资金监管、行政执法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面临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在日常工作业务中,有很多具体的问题需要解决。为此,省人大、省建设厅依据国务院《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借鉴天津、浙江、上海等省市的经验,出台了河南省《条例》。河南省《条例》的发布施行,对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二、河南省《条例》新规的主要体现

 

  (一)在决策体系建立方面。河南省《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一是委员产生办法更加明确。例如河南省《条例》规定:工会代表由同级总工会推荐产生、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单位代表应兼顾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而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不能以工会代表、职工代表或单位代表的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二是完善了管委会职责。河南省《条例》按十部委文件增加了六条:“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审批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暂时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审批设立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选”、“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二)在中心设立方面。除国务院《条例》已明确的以外,河南省《条例》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的精神以地方法规的形式重新进行了明确,进一步规定:“一个城市只能设立一个中心,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与任何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和经办网点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只能在中心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三)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河南省《条例》一是把单位如何开户缴存更加明确具体化。二是对低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如何缴存做了规定:“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三是对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困难企业的标准进行了明确:“1、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2、发生严重亏损的、3、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4、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这样在执行时更便于操作。四是增加了单位解散、撤销破产后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的维护。明确规定:“单位解散、撤销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优先偿还。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列入第一清偿顺序”。五是保障财政供给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财政供给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给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时足额拨付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这样将对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起到促进作用。

 

  (四)在提取使用方面。河南省《条例》放宽了职工个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条件。第二十七条增加了三条准予提取使用的条件:(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六)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时限上,国务院《条例》规定为3日内,河南省《条例》规定为2日内。郑州市中心的实际情况是手续齐全、随到随办。

 

  (五)在个人贷款方面。一是免交个人所得税。第二十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这对职工个人来说,体现了政府对职工住房保障的政策倾斜与照顾。二是缩短了贷款时限。河南省《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贷款期限为不超过十个工作日,比国务院《条例》减少了5个工作日。

 

  (六)在监督方面。一是强化省建设厅作为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二是强化了财政审计监督。三是明确管委会的监管和社会监督。四是明确了中心在单位职工对帐、职工查询等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五是第四十三条规定了中心有权依法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被检查单位应予以配合。这为中心催缴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七)在法律责任方面。河南省《条例》在国务院《条例》规定的以外,从维护职工权益角度,又作了一些具体补充,特别是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心作为执法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职工个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职工个人维护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之,河南省《条例》是在国务院《条例》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河南省实际做出了更全面、更细化、更具体的规定,有利于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操作。总体上体现了“维权、便民、法制”的民本思想,符合住房公积金制度“取之于民、用之于房、服务于民”的根本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