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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证实“套型建筑面积”确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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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添加时间:200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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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确已出台,规定集中清理61日前审批但未开工项目

  日前盛传的建设部165号文件终于尘埃落定,建设部昨日证实确已出台《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明确套型建筑面积就是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宅比重70是针对城市年度建设总量。同时,对于61日前已经审批但未开工的项目,将进行集中清理。

  建设部要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已明确用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居住用地,主要用于安排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建设;并妥善处理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对于61日前已经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年度新建商品住房结构比例要求,自行确定需要调整套型结构的具体项目。

  北京:如何执行还未确定

  截至昨日,建设部几位官员对下发文件及地方执行事宜三缄其口。针对北京是否收到该文件,下一步如何操作的问题,昨日北京市建委房屋交易市场管理处有关人士亦表示,目前还不知道该文件的内容。市建委新闻发言人也表示,文件的下发需要一个过程,而北京如何实施,也要在收到文件之后,经研究才能确定,一旦北京确定具体操作规程,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专家:给地方留下较大空间

  针对新出台的文件,昨日首都经贸大学土地资源与房地产管理系主任邢亚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些规定可以确保从源头上达到90平方米的房子占7成的指标,同时还给了地方政府很大的操作空间。

  邢亚平表示,该细则对各地政策的执行有了量化指标,各地地方政府可以从源头、也就是土地规划和土地供应上,就如何实现790平方米以下的房子进行规定。这样可以确保在合适的地方建设合适规模的房子。同时,从土地供应上量化指标,可以杜绝开发商和政府一对一的对话空间,也可以避免腐败行为的发生。

  中原地产华北区域总经理李文杰表示,各城市不同地段,土地价值不一,并非所有地方都适合盖成90平方米以下的房子,因此,地方政府需要对该规定进行细化,从而有利于操作。

  新规五大看点

  看点1 明确套型建面概念

  一度炒得沸沸扬扬的套型建筑面积概念,这次终于尘埃落定。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看点2 提出住宅建筑套密度

  《意见》明确要求把套型结构比例落实到具体项目。为此,特别提出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首先应当对拟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提出住宅建筑套密度、住宅面积净密度两项强制性指标。

  据介绍,住宅建筑套密度是指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是指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由此不难看出,如果有这两项指标在,就很容易得出套均建筑面积,那么具体到一个房地产项目中大户型房屋是否偏多,就一目了然了。

  此外,《意见》还强调不得擅自突破套型结构比例要求。如对擅自突破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看点3 住房结构与供地结合

  宏观调控组合拳怕的是没有组合到位,各部门的政策措施衔接不力。九部门文件要求,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与此相适应,此次《意见》提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已明确用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居住用地,应当主要用于安排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建设。

  看点4 已审批项目调整套型

  九部门文件仅仅提出要进行套型调整,而此次《意见》规定了调整项目的顺序。首先调整过去违反规定批建的各类住宅项目特别是别墅类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了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但企业未执行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以及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另外,对具体调整工作提出了程序性要求。特别提出对于已明确为需要调整套型结构比例的项目,建设单位拒不调整的,原审批机关可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有关规定,作出变更规划等许可的决定。

  看点5 强调加强市场监管

  在以往的文件中,有时针对违法违规行为,只是提出一个笼统的概念,而此次《意见》针对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提出了重点查处的内容。

  针对开发建设单位,查处不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设计;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设计规范中住宅层高、套内基本空间的规定,规避套型结构要求等行为;

  针对设计单位,查处采用不正当技术手段规避有关规划控制性要求,或向建设单位提供与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的图纸,擅自改变套型建筑面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