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行业动态

Industry News

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动态

房贷新政今起执行 银行叫停房贷业务等细则

分享到:

  • 文章来源:[ 转载于: ]
  • 添加时间:2008年10月27日
  • 浏览次数:1235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今日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调低至70%,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银行叫停房贷业务等待细则出台

因立足于“支持扩大内需和居民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大原则,新政对优惠类型的界定和风险评估工作给出了区别性要求,因此新政细则的出台成为其得到有效落实的重要基础。

根据央行新闻发言人10月22日的解释,金融机构应在10月27日前完成实施细则的拟定工作,并在之后对借款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而上海证券报从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等金融机构处获悉,截至26日,各地支行并未收到执行细则。“即便27日有细则出台,从总行下放到分行再落实到支行至少也需要在30日才能从市场上得到体现。”交通银行某支行信贷经理告诉记者。

另据业内人士透露,各大银行在10月22日获悉新政内容后均纷纷叫停正在进行的房贷业务,只等具体细则出台后重审信贷条件,希望给购房者更多信贷优惠。

根据央行规定,此次新政大原则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但金融机构需要根据借款人是首次购房或非首次购房、自住房或非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等是否系普通住房,以及借款人信用纪录和还款能力等风险因素在下限以上区别确定。

其中,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需求,金融机构可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上按优惠条件给予支持;对非自住房、非普通住房的贷款条件,金融机构适当予以提高。

对于已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客户,央行表示其尚未偿还贷款部分的利率调整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是首次购房或非首次购房、自住房或非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等是否属于普通住房,以及借款人信用纪录和还款能力等风险因素的综合评估;二是贷款合同对于贷款利率调整方式的约定。金融机构应按原贷款合同约定条款,在综合评估风险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已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尚未偿还部分的利率水平。

央行发言人表示,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后,金融机构拥有更大的自主定价空间,有利于不断完善市场化的定价机制。金融机构可在合理评估贷款风险的基础上,对低风险贷款给予较优惠的利率,更好地为居民购买普通住房提供金融支持。

同时,对高风险贷款实行较高的利率,主动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

上海房贷市场萎缩严重

根据记者了解,今年以来,上海房贷市场萎缩严重。部分信贷经理的月贷款完成额甚至缩水90%左右。“我原来最高一个月可以完成房贷1亿多元,现在一个月只有不足1500万元,而月完成贷款在500万元的贷款部经理大有人在。”一位大银行的信贷经理称。但是该经理表示,各大银行仍有望顺利完成今年的贷款任务,主要原因是年初房贷量释放较大。而如果明年的房地产交易继续低迷,银行房贷业务缩水将不可避免。

“新政出台后我们和大量购房客户沟通,他们虽然认可新政将降低购房成本,但对经济大势的不确定仍旧可能抑制消费热情。”一位银行业人士表示。